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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滨海新区

《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咨询电话及配套文件

措    施咨询电话配套文件天津港保税区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4896602(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加强人才引进,深入实施“凤凰招引”工程加速聚集顶尖人才24896602(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引进顶尖人才实施细则》加速聚集海外人才24896602(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加速聚集领军人才84906336(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加速聚集科技人才84912816(科技局-高层次人才团队)——84906093(人社局-博士、博士后)《天津港保税区培养博士后人才实施细则》加速聚集技能人才24938008(人社局)——强化自主培养,深入实施“菁英锻造”工程加快培养企业核心人才24896602(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企业核心人才激励实施细则》加快培养高层次人才24896602(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高层次人才晋升奖励实施细则》加快培养科技人才84912816(科技局)——加快培养技能人才85282563(人社局)24938008(人社局)《天津港保税区关于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资助实施细则》创新载体建设,深入实施“梧桐焕新”工程支持工作站(室)建设84912816(科技局-院士工作站)——84906093(人社局-博士后工作站)85282563(人社局-技能大师工作室)24938008(人社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施细则》《天津港保税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细则》支持孵化器建设66619785(科技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66619785(科技局)——支持产教深度融合85282563(人社局)24938008(人社局)《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产教融合中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教学资助实施细则》《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产教融合订单班涵养班学生资助实施细则》注重人才开发,深入实施“人才绿洲”工程加强合作引才24896602(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实施细则》加强人才举荐84906336(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荐才大使”选聘及荐才奖励实施细则》加强柔性引才84906093(人社局)《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加强以赛聚才84906336(组织部)88956801(双创中心)——涵养人才生态,深入实施“人才乐活”工程优化人才政治生态84906336(组织部)——优化人才服务平台84906336(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优化人才就业服务84906336(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bsqdwrcb@adm.tjftz.gov.cn(接件邮箱)《天津港保税区人才就业服务实施细则》优化人才购房服务24892585(规建局)http://gismap2.tjftz.gov.cn/2024(申报网址)《天津港保税区人才购房支持实施细则》优化人才租房保障84906336(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天津港保税区优化人才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优化人才教育医疗保障84906336(组织部)22101140(人才“荟”客厅)——

2024-05-30

滨海新区

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中共天津港保税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部门: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5月16日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4+2+3”现代工业产业,加快聚集优秀人才,持续优化人才生态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需要的人才发展体系,为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强人才引进,深入实施“凤凰招引”工程1.加速聚集顶尖人才。支持海内外顶尖人才来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我区顶尖人才认定标准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人才来区创办企业或全职就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2.加速聚集海外人才。对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经考核后,给予引才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后对创新人才给予最高9万元资金支持;对创业人才,按企业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3.加速聚集领军人才。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人才,对经我区推荐入选天津市、滨海新区领军人才项目的,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4.加速聚集科技人才。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区创新创业,经认定,对其创办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天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对工作站全职引进的博士后,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资助;对博士后出站并留区工作的,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加速聚集技能人才。鼓励高技能人才来区发展,对天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专家教练组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三名、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全国技术能手等,以及在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强化自主培养,深入实施“菁英锻造”工程1.加快培养企业核心人才。对推动重大项目、设立区域总部、促进企业扩大规模、实现营收增长,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核心技术技能人才等,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2.加快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才经用人单位2年以上培养,达到领军、卓越、顶尖人才认定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3.加快培养科技人才。打造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杰出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最高340万元资助、7.2万元生活补贴。选拔培养一批青年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最高70万元资助、7.2万元生活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4.加快培养技能人才。鼓励人才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对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最高8000元资助。(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创新载体建设,深入实施“梧桐焕新”工程1.支持工作站(室)建设。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站院士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首次引进至少一名博士人才进站并取得科研成果后,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建立博士后工作站评估机制,对评估优秀的,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并给予技能大师最高15万元生活补贴。(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支持孵化器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3.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提质增效,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支持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牵头部门:科技创新局)4.支持产教深度融合。支持区内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或相关的大中专院校任教,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4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大中专院校或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及智能制造产业学院开办的订单班、涵养班毕业学生,就业期间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4万元资助。(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注重人才开发,深入实施“人才绿洲”工程1.加强合作引才。对以全职工作形式引进的顶尖、卓越、领军人才,按照到岗人才年薪的20%给予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佣金50%最高给予机构3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2.加强人才举荐。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全球范围内推荐“荐才大使”,经选聘的“荐才大使”成功举荐领军及以上人才来区就业创业,且人才年薪超过30万元,每成功举荐一人,最高给予10万元荐才奖励,每位荐才大使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3.加强柔性引才。支持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人才,对经认定以项目合作、短期挂职等方式柔性引才引智的,按照人才在津工作发生费用及薪酬待遇情况给予单位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加强以赛聚才。选拔、招引一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原创性、独创性、引领性高科技项目和人才团队落地,积极组织“保税区创新创业季”等双创主题活动,通过投融资路演、产业沙龙、创业讲堂、技术成果对接会等活动形式,活跃人才创业氛围。支持人才团队申报各级双创赛事,在参赛、落地、发展过程中配套政务帮办、信贷支持、租金减免等全方位服务,对滨海新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创新创业中心)五、涵养人才生态,深入实施“人才乐活”工程1.优化人才政治生态。坚持党管人才,落实保税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进一步畅通专家建言献策渠道,密切思想联系和感情交流。推荐优秀人才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名人选,引导广大人才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党建工作部)2.优化人才服务平台。健全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赋能“人才保库”,探索建立人才政策奖励“一网通办”。围绕保税区人才“荟”客厅,加快打造富有活力的人才品牌活动,不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3.优化人才就业服务。支持青年学子来区就业,推出人才求职服务,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来区应聘提供指定酒店每次不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6天的免费住宿保障。(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4.优化人才购房服务。在符合天津市购房政策的前提下,人才首次购买保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可分层次享受购房支持。其中,顶尖、卓越人才按照购房合同价格5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银卡持证人分别按照购房合同价格8%、5%、3%的比例,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牵头部门: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组织人事部)5.优化人才租房保障。对首次来区就业创业人才在区内租赁住房的,如人才个人及家庭在保税区内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可分层次享受3年住房租赁支持。其中,分别给予顶尖人才、卓越人才、领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最高4.8万元/年、3.6万元/年、2.4万元/年、1.2万元/年的租房支持。(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6.优化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加快对接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提高人才公共服务质量,对于领军及以上人才子女符合就学要求的,在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结合人才意愿优先统筹安排择校。构建高层次人才便捷高效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基于保税区人才“荟”客厅人才服务专员,为领军及以上人才对接联系区内医疗机构,提供预约专家就医、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本办法条款坚持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于同时适用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及保税区政策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我区根据其政策要求给予相应资金匹配,如遇政策变化,我区相应调整。对我区支持资金高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支持金额的,采取差额补助。同步发布《天津港保税区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建立保税区人才库,入库后可申请享受保税区人才支持政策,避免对入选者重复支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3-12

滨海新区

区科技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区科技局                   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推动《滨海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行动方案》落实落细,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滨海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内符合条件的支持单位无偿发放,用于推动其向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享受补贴的有价凭证。第三条根据支持范围不同,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补助券”三类。“流通券”支持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智算、成果评价、试验验证等科技服务,“高企券”支持购买高企认定服务,“补助券”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挖掘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对接(详见附表)。“流通券”和“高企券”由支持单位领取后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并办理兑现;“补助券”由支持单位申领,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由支持单位办理兑现。第四条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区科技局通过“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线上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平台”)提供创新券申领、发放、线上交易、服务跟踪、服务评价、实时数据统计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并对创新券业务进行审核和数据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统筹实施全区创新券工作,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六条区科技局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工作安排的通知。第七条在对支持单位资质审核,创新券发放、兑现等环节,区科技局负责对注册在街镇(含街镇工业园区)的支持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注册在各自区域内的支持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可使用创新券的支持单位,基本条件如下:(一)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且注册登记地与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或失信状态;事业单位法人应为公益二类或自收自支类,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失信状态。(三)与相关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四)在开展科技活动中有对外购买创新券相关服务的需求(适用于流通券和高企券支持单位)。第九条可使用创新券的部分支持单位,需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再符合相应的支持范围。包括具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等认定或入库资质之一,或为孵化机构推荐的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之一等(详见附表)。第十条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固定办公场地。(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且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基础。(三)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四)企业法人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或失信状态;事业单位法人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失信状态。第四章创新券发放第十一条区科技局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服务机构入库审核。第十二条服务机构申请入库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服务机构简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证明文件、人员明细表、近一年社保缴纳记录、办公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无经营异常和失信记录等证明材料。(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三)可提供的服务项目说明,包括内容、规范、收费标准等,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流通券和高企券服务机构申请入库流程:(一)区科技局发布服务机构入库通知。(二)服务机构按照入库通知,登录线上平台进行基础信息注册。(三)线上平台对申请入驻的服务机构进行基础信息审核。入驻的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申请。(四)区科技局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对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五)入库服务机构在线发布符合支持范围(详见附表)的服务项目。第五章使用和兑现第十四条创新券仅限于在线上平台进行使用,自支持单位领取或申领之日起有效期1年,逾期自动作废。第十五条支持单位每年领取流通券额度上限为20万元,高企券额度上限为3万元,申领补助券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第十六条创新券的使用流程:(一)流通券、高企券1.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完成注册,并进行资质申请。2.经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支持单位在线上平台查看并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提出购买申请。3.服务机构审核并受理订单后,与支持单位就创新券服务线下签订服务协议。4.支持单位在线领取与服务产品相对应的电子券,在使用电子券进行抵扣的基础上支付费用,服务机构线下开展服务。5.服务完成后,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服务机构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参考。(二)补助券1.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完成注册,并进行资质申请。2.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支持单位资质。3.通过资质审核的支持单位登录在线平台提交补助券申请,包括补助券类别、额度等。4.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补助券申请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创新券的兑现流程为:(一)流通券、高企券服务机构(补助券为持券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提交兑现申请材料;(二)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审核,对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兑现名单并进行公示。(三)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第十八条公示期满后,区财政局、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形成的兑现名单,拨付兑现资金。第六章监督第十九条创新券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持单位、服务机构应对创新券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诚信承诺。支持单位、服务机构因注销、失信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兑现创新券的,自行承担责任后果。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适时对创新券兑现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涉及的支持单位、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单位、服务机构拒不配合的或有以下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现创新券,取消支持单位用券资格、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买卖、转让创新券的;(二)在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领、兑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支持单位与服务机构隐瞒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或虚构合同的;(四)服务机构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抬价溢价的;(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为维护支持单位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领、兑现及管理的全部单位和人员须对支持单位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支持单位和服务机构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孵化机构如违规推荐未实地经营、无固定场所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企业申领流通券、补助券,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推荐资格。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通报全区创新券兑现情况,对兑现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督办。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需要公示的信息在线上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2号)已申请天津市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同一创新活动,不得再申请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及区内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各开发区已在实施的类似政策在有效期内可继续实施。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支持单位注册地原则,区本级(各街镇,含街镇工业园区)的资金兑现按现行街镇体制,由区财政、各街镇分别负担,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负担。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各开发区分别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建立支持对象注册地变更前联合服务机制,对创新券支持对象开展持续跟踪服务,促进其在新区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有关上位政策调整或本办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对原办法《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津滨科发〔2022〕24号)实施中,已申领的科技创新券,且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间符合兑现条件的,将继续执行原政策补贴奖励;对已入库的服务机构且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将继续沿用。   附件: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比例表附件: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比例表流通券(流通券每年每家企业可申领上限20万元)序号支持环节创新券名称适用范围支持范围补贴比例单项年兑现上限1研发检验检测券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支持向具有有效CMA、CNAS、GLP等资质的机构购买检验和检测类服务,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50%20万元2研发临床试验券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支持向具有有效GCP、干细胞临床试验机构等资质的机构购买临床试验类服务。20%20万元3研发智算券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1.支持企事业单位租用或购买非关联方的智能算力、超级算力资源(不包括存储、网络、安全等其他服务),进行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研发或应用。2.以智能算力、超级算力服务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智算券补贴,其中,自主信创智算补贴比例25%,其他智算补贴比例20%。20%,25%20万4成果转化成果评价券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支持能提供成果评价的服务机构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评价服务。50%1万元5成果转化试验验证券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支持向中试验证平台单位购买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服务,包括小试,用于验证实验室结果,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为工业放大提供设计依据。20%20万元高企券(高企券每年每家企业获得额度上限3万元,每个高企认定有效期内补贴一次)序号支持环节创新券名称适用范围支持范围补贴比例1科技咨询高企券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支持企业在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向符合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购买申报咨询服务。100%补助券(补助券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10万元)序号支持环节创新券名称适用范围支持范围补贴上限1技术转移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券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培育技术转移类人才(含技术经理人、创新工程师、成果评价师)参加国家认可的技术转移类人才培训,完成结业,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技术经理人(初级500元,中级2000元,高级5000元)/人;创新工程师500元/人;成果评价师1000元/人;AMCS技术经理人PTP认证(初级),2000元/人。2技术转移技术需求券技术经纪人专兼职所在单位(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合作。技术经纪人推荐企业发布(或代理发布)的真实有效的技术需求,应包括认证、应答和选标等环节,每条奖励500元。3技术转移技术对接券技术经纪人专兼职所在单位(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针对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合作。1.技术方技术经纪人组织或代理技术方应答针对需求提交应答方案并被选标的,奖励500元。2.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应是经过滨海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办法有效期内)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给技术经纪人所在企业最高5万元。附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获得在有效期内的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2〕63号)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根据《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规〔2022〕5号)入选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指根据《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通过评价,纳入“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库”并获得在有效期内的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孵化机构推荐的在孵企业:指在经认定备案的区级以上孵化机构内实地经营,与孵化机构签订了有效期内的孵化协议,并经孵化机构推荐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应不超过5000万元。孵化机构标准参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2017〕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21〕5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和《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津滨科发〔2023〕14号)执行。新型研发机构:指根据《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持卡人创办企业:指根据《滨城人才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滨党人才〔2022〕5号),由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原则上“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企业任主要负责人。

2024-01-30

全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30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二、目标任务(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三、重点任务(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四、工作要求(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2024-01-24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2日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加快打造高校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良好生态,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强组织推动(一)强化统筹协调。推动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成果筛选、技术转移、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事务,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责任单位:市教委)(二)完善机构设置。鼓励高校设立独立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明确工作职能、经费来源、绩效奖励措施等,可联合市场化机构开展运营。(责任单位:市教委)(三)健全制度体系。推动高校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及时制定、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操作路径,全面落实收益分配、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教委)(四)突出示范引领。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能力整体提升,形成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二、强化能力提升(五)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探索多种途径引育国内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天津)作用,为高校培育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师等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重点面向高校技术转移人才,实施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加速器培育计划,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六)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创业项目遴选机制和重大科技成果动态监测机制,积极参与京津冀科技成果共享库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支持高校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设立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承接并完成专项计划的高校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鼓励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融入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加强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链,开展常态化校企“握手”等活动,全面提升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七)提升概念验证服务能力。支持高校聚焦重点学科和本市重点产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市场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支持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以及校友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设立概念验证专项资金(基金),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开展概念验证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发挥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咨询委员会作用,为高校技术转移工作提供咨询、评估、交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八)提升科技金融支撑能力。支持高校、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与区域投资平台合作设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高校科技成果,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三、激发人员活力(九)支持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支持高校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路径,高校可在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并可将高校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高校可在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后,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十)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支持高校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式,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十一)强化成果转化收益激励。鼓励高校按照事前约定,给予促成技术交易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事前未约定的,可参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至15%比例执行。鼓励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将获得的奖励主要用于机构建设运营和人员奖励。(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十二)培育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围绕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发展,申报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和金牌技术经理人。按照天开高教科创园相关规定认定的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可获得年度服务收入的50%、最高50万元的补贴,主要用于激励技术转移人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十三)畅通高校技术转移人员职称发展通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技术转移人员参评技术经纪职称,支持高校在职称评聘中,设置一定的名额用于技术转移人员。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技术转移人员,支持其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四、构建良好生态(十四)完善科技成果交易场所。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技术交易机构发展,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定价模式,明确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等操作流程。引导高校科技成果进场交易,推动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高校科技成果集中进场发布和展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十五)打造多层次品牌活动。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技术经理人专业论坛,推动高校积极参与中国创新挑战赛、“科创中国”—天津U30评选等品牌活动。建立高校院所、企业和投资机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定期开展供需对接、学习交流、专题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市科技局)发挥各区科协和企业科协作用,梳理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对接高校科技成果。(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发挥天津市技术经理人发展促进会作用,引导技术经理人常态化登“门”(校门)入“室”(实验室),促进高校高价值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十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支持在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十七)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十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评机制。鼓励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高校科研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改革考核奖励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和科研人员考核指标,作为本市科技奖励评审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本措施适用高校包括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城建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市职业大学、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金融服务矩阵

finance

创业加速器

Accelerator

天津(滨海)海外人才链创新创业基地

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离岸基地”)是由中国科协与天津市合作共建,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科协联合指导下的海外智力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是天津市重要的引才引智渠道和服务窗口。

联系方式: 022-25231239

清华大学天津电子信息研究院

清华大学天津电子信息研究院(简称“清华电子院”)于2015年7月20日成立。在天津滨海新区政府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的支持下,发挥清华大学高水平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优势,进行电子信息领域科研成果的工程实现及产业化。

联系方式: 022-59866666

浙江大学滨海研究院

浙江大学滨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由浙江大学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共建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于2014年8月注册成立,落户于天津滨海高新区。

联系方式: 022-59060936

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院留学人员创业园

2006年6月,中国国家科技部与天津市政府签署协议,共建“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作为“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核心和标志,率先启动建设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

联系方式: 022-65378009

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

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是滨海新区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门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信息安全研究领域。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究院下设综合办公室、科研业务部、资产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以及技术转移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直属机构。

联系方式: 022-59901272

启迪之星

启迪孵化器源于1999年成立的清华创业园,是清华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服务平台,是启迪控股下属的专业孵化器公司。2002年,启迪孵化器被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为首批国家级孵化器,成功探索“孵化+投资”的发展模式和专业孵化器的发展方向。

联系方式: 400-15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