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1号)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做好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缴费申报
(一)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申报工作。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应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
(二)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汇总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情况,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变动名册》),于每月1日至8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出具《缴费通知单》。对于具备缴费条件人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本人《就、失业证》第23页待遇享受栏加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章,并告知本人相关权益和责任。对于个人基本信息或原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核对修改相关信息,次月进行补征集。
二、关于资金拨付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填写《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资金需求计划》,于每月10日前随当期《缴费通知单》一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各区县上报的《缴费通知单》中当期缴费信息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计算资金额度,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统一划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三、关于医疗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二)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对于在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可直接划卡结算;对于在没有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应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关于医疗待遇中断、终止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失业人员中止或恢复缴费需要填写《变动名册》。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关于社会保障卡的申请与办理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同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社保卡申请。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31日前,将申请办理社保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填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卡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制卡中心统一办理社保卡,并负责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按现行社会保障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其他问题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三)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台帐,做好人员增减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津劳局[2000]56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