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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中断
发布日期: 2021-12-24 06:5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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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政策链接:
    • 1、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