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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