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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终止
发布日期: 2021-12-24 06:5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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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政策链接: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