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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2-24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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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政策链接:
    •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