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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发布日期: 2021-12-24 14:41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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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