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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发布日期: 2021-12-15 11:55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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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政策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