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该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应在申报缴费月的18日前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保值费的起始时间为次月1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22年8月31日废止,其中规范城乡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