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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55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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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