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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可以按照现有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0元的标准,每年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对于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市财政按照一档6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代缴所差年限50%的养老保险费。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