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减除相同时间段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Y=T2014.09 -T1-T2-T3
Y:视同缴费年限
T2014.09:2014年9月
T1:参加工作时间
T2: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T3: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