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