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原因
发布日期: 2021-12-24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号: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会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政策。

    按照要求,我市文件明确了全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措施。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