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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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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决策能力;

    (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