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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监管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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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