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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止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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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政策链接:《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