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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本市延长缴费的人员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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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天津的本市户籍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天津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天津,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累计不满10年的天津户籍人员;

    例:河北籍黄先生49岁时来天津工作,开始在天津参保缴费,一共缴费11年,今年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根据政策规定,缴费延长地为天津。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