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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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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具备人事档案调转条件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由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对其养老金进行核定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