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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经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后,与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基数,不作为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从1993年1月1日后个人缴费的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在外省市的视同缴费年限,经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后,与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政策链接:《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