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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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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在本市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地为本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施后没有再转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