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当年采暖季(当年11月份至转年3月份)内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取暖费按4个月进行平均(当年11月份和转年3月份按半个月计),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至取暖季结束之月(转年3月)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当月一次性发放。
例如:黄先生,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退休人员,12月份到龄办理退休手续,转年1月份领取养老金。按照规定,首先将520元取暖费按4个月进行平均(当年11月份和转年3月份按半个月计),即11月份65元、12月份至转年2月份每个月130元,转年3月份65元。黄先生1月份领养老金,应计发1、2、3月份的取暖费,共325元(130+130+65),由社保经办机构在随1月份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方式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