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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保值费用。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加收保值费用,并按历年计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用;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费用。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