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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保值费和滞纳金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35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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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政策链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