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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1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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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在职工资中代为扣缴。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5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为19%,执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

    政策链接:
    •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pdf

    • 2、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6号).pdf

    • 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5号).pdf

    •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