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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