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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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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政策链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