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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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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