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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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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

    (二)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

    仲裁机构以留置、张贴方式送达的仲裁文书自留置、张贴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