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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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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