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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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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时效为60个自然日。

    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均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