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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