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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