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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期间,各类情况的工资支付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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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月3日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此类企业2月3日复工安排工作,职工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企业延迟复工,职工未提供劳动,是否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职工工资,是否算拖欠工资?

    企业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工资如何支付?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应当延迟复工的企业强行开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但此期间,职工按照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因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未能按期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汉等地关闭了离开本地区的交通通道,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期返岗,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政策链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