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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发布日期: 2021-12-21 13:43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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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政策链接:1、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