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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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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