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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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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论新员工,还是老员工,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订的就要从满一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