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