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奖。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