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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政策链接: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