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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受处分人员的考核
发布日期: 2021-12-16 13:43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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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政策链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