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一)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未满六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五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