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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4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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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人均月收入不足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

    (二)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无子女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有一名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80%计发,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50%计发;

    (三)遗属中孤独一人的,按补助标准的120%计发;

    (四)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日后虽符合补助条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五)生活困难补助由遗属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同水平调整。

    政策链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2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