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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4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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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退职规定的,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