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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4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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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