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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的试用期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4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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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员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