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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聘用合同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4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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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