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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的续订
发布日期: 2021-12-10 09:04   |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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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续订聘用合同时,受聘人员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第十七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然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除聘用合同续订至退休的情形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就聘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