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聘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64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对全市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警动2019年36号)等53个关于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应聘人员诚信情况审核。对被依法依规确定为失信人员且仍在惩戒期限的,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政策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