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