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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可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报。所在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逐级申报;所在单位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部门可向个人代存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直接向个人代存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